洪德生理事長/台灣高齡化社會發展研究協會
108年7月25日行政院會通過中高齡者就業專法草案,期透過對企業僱用高齡者的法律規範及罰則促進與保障銀髮族就業。政府對於專法立意良善社會普遍給予正面的肯定。惟解決因年齡偏高而被動式離開勞動市場的中高齡(45歲~65歲)就業情況與高齡社會因健康狀況良好且具專業能力的高齡(65歲以上)人力資源運用,在問題本質及解決方法策略上是不同的,因此高齡人力的政策除了就業專法外應有更宏觀思考面向。
依勞動部的說法本次專法重點分別是「一彈、一禁、三補助」。這5個重心對中高齡或高齡者就業到底能有多大助益?從務實面看,所謂「一彈」,是彈性放寬雇主聘用高齡勞工繼續工作,可以用定期契約僱用,增加雙方彈性,但事實上彈性與否決定權在資方而非求職者,除非求職者本身條件符合企業需要,否則「彈性」對目前有意願求職的中高齡者的幫助恐待觀察。而「一禁」,是禁止對銀髮人才或高齡者差別對待,這點最困難的地方在於客觀判定,畢竟多數企業的人員管理均有制度性的規章或辦法,是人員不適任還是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的認定標準只能回到勞動檢查或法律層面斷定,再則中高齡受僱者就算明顯感受到不公平或不合理對待也常常基於想要保留工作權而選擇接受僱主一些管理上的作為;至於「三補貼」,是指政府對失業的中高齡者有相關失業救濟、對在職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有職務再設計補助、對原雇主繼續聘用65歲以上勞工有獎助辦法…。這些誘因對於企業而言,因為法律規定事項,因此很多企業是依法辦理,但對於被僱用的人力是否放在適才適所、能在職務發揮專長甚至給予適當職務再設計…,這些仍回歸到企業內人員管理制度與規範。
高齡社會可能會面臨很多問題與挑戰,但也蘊藏龐大產業及創新服務的商機,政府的功能在於制定前瞻性、能夠引領社會發展、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非營利組織的功能,在監督政府建立社會公平且安全的全民照護環境,而企業角色則在專注商業運轉創造利潤外,也能增進社會環境改善,因此對於高齡社會的人力資源政策,政府除了就業專法之外,或思考以公私協力(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將企業投入高齡人力運用或推動去除年齡歧視、參與高齡者生活支援服務等相關活動,列入落實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重點項目,從社會目的的商業模式鼓勵企業關注投入高齡議題,用公益行動來支持高齡相關產業或社會價值,應是中高齡就業專法外另一項自助、互助、共助台灣高齡社會可行的道路。
文章來源: 蘋果日報 (新聞發布)-2019年8月3日